我们在进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(注销注册)时候也是要有注销设定依据的,只有满足了才能进行注销注册,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(注销注册)设定依据。

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(注销注册)设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(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,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)
第十四条: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,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
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》(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,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)
第九条: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,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。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人员,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活动。
《注册建筑师条例》(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)
第四条: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、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。
第十二条: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,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。
《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》(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)
第五条: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、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、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。